李蓬月律师亲办案例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来源:李蓬月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4
浏览量:390

原告:XXX,男,汉族,19XXXXX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路XX

被告:XXX,女,汉族,19XXXXX出生,住青岛市XX路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辛XX由被告抚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97107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告起诉至法院,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原被告于20028月份离婚,婚生子XXX由原告抚养。然离婚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将孩子送至原告处,坚持抚养孩子。原告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尽到一个父亲的义务,无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一直至今。婚生子XXX也曾多次声明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因此,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青岛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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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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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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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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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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