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芬律师
黄雪芬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9-0070-7700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深圳律师 > 罗湖区律师 > 黄雪芬律师 > 律师文集

浅谈涉外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作者:黄雪芬  更新时间 : 2016-02-08  浏览量:417

【导读】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了一起布X兄弟集团公司(原为零售XX联盟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注册争议的行政纠纷案件。法院判处驳回无赛本社时尚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历时三年之久的商标之争终于结束。
【基本案情】第3158776号商标由自然人袁某于2002年4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转让给依照英国公司法成立的X赛本社公司。2006年11月6日,零售XX联盟公司(布X兄弟集团公司的前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2010年6月1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第12772号争议裁定书 ,裁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X赛本社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法院起诉。经审理,一、二审法院均支持X赛本社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布X兄弟集团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行提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中,认定提起此案诉讼的X赛本社公司既非第12772号裁定的当事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第12772号裁定具有其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作为原告提起此案诉讼。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
【审判要旨】法院认为,结合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提起本案诉讼的x赛本社公司是否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此案应适用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两家X赛本社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进行查明判断。
其次,一、二审法院判决中均认定X赛本社公司与此案诉讼的特定事实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以就上述事实提起诉讼。此案涉及根据英国公司法先后成立的两家X赛本社公司,前者公司登记号为587号,后者公司登记号为002号。两家公司具有相同的公司名称、公司股东和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区别仅在于不同的公司登记号和公司登记日期。
但是判断提起此案诉讼的X赛本社公司是否具有适格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在于其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2772号裁定是否具有直接和明确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按照英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587号和002号X赛本社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员承担有限责任。因此,002号X赛本社公司并不因与587号X赛本社公司相同的公司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而与撤销587号X赛本社公司名下争议商标注册的第12772号裁定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认为: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串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知识产权诉讼。外方当事人为原告时,人民法院应首先审查其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即该外方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两国签署的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或原告在中国享有权利的其他法律依据。
    涉外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判断涉外原告主体的资格是否适格并非易事,但又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的一个必要条件。
                                                                                                                           黄雪芬、林娇韵 

以上内容由黄雪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雪芬律师咨询。

黄雪芬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手  机:159-0070-77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