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芬律师
黄雪芬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9-0070-7700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深圳律师 > 罗湖区律师 > 黄雪芬律师 > 律师文集

由典型案例解读“商品化权”

作者:黄雪芬  更新时间 : 2016-02-08  浏览量:408

【导读】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梦x厂动画影片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上诉人梦x厂动画影片公司对“功夫熊猫KUNGFUPANDA”商标享有商品化权益,这起案件因为涉及商品化权益而被关注。
【基本案情】
    梦x场公司制作的《功夫熊猫》电影在茂X公司第6353409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前的2008年就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公映,并自2005年起就在新闻报道、海报等宣传材料中以“功夫熊猫”作为电影名称对上述电影进行了持续宣传。
    胡某在“方向盘罩”等商品上申请注册KUNGFUPANDA商标,被梦x厂动画影片公司提出异议,引证商标为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和“活动玩偶玩具”等类别上的商标。由于商标类别相差较远,因此难以构成“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了阻止胡某注册,梦x厂在异议程序和随后的诉讼中陈述了一条重要的理由,即其由于同名动画片《功夫熊猫KUNGFUPANDA》在中国的热映而对“KUNGFUPANDA”具有一种专属的商品化权,因此应当排除他人对同名商标的注册。对此,商评委和一审法院均予以否定。而梦x厂提出上诉。
【审判要旨】法院就本案中上诉人对“功夫熊猫KUNGFUPANDA”影片名称是否享有商品化权益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梦x场公司主张的其对“功夫熊猫KUNGFUPANDA”影片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确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电影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电影相关公众将其对于电影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在先“商品化权”。
    同时,根据梦x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是动画电影“功夫熊猫KUNGFUPANDA”的出品单位,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该影片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已公映,“功夫熊猫KUNGFUPANDA”作为梦x场公司知名影片及其中人物形象的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梦x场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功夫熊猫KUNGFUPANDA”作为在先知名的电影名称及其中的人物形象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商品化权”得到保护。 
【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认为:商品化权,又称形象权,是指将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的人及动物形象)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商品化权保护的形象包括指向真实人物和虚构角色的各种形象元素,如人物肖像、姓名、作品、具有人格属性的物品等。只要能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具有商业价值,就能成为商品化权的对象。
    现实生活中,很多能够指向特定形象的标志或符号(例如本案中的“KUNG FU PANDA”标志),既不构成作品,也没有在异议商标的相同或近似种类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并形成较大的知名度,因此难以构成在先商标或者在先版权。但是,如果是因为我国没有“商品化权”的法律就放任不管,就会导致其他经营者随意将他人知名电影名称作品、知名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等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注册为商标,藉此快速占领市场,获取消费者认同,不仅助长其他经营者搭车抢注商标的行为,而且会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正因为这一原因,二审法院指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而“商品化权”,正是其中的一种典型的合法权益。
                              黄雪芬、林娇韵 

以上内容由黄雪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雪芬律师咨询。

黄雪芬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手  机:159-0070-77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