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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来源:坤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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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1220日,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对某某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与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海绵厂、吴某甲、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确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某某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205488.53元,并从2012730日至判决确定之日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人吴某甲及其个人独资企业某某市某某海绵厂对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无视法院财产报告令,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隐瞒车辆、土地、房产、银行资金等财产,将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原本属于被告人吴某甲的土地、厂房分别于2013123日、5日办理登记至某某有限公司名下。2014110日,被告人吴某甲向某某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元,后其申请将法院裁定扣押的浙A×××××号轿车借出使用并藏匿。另外,被告人吴某甲在被执行期间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进出,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已向公安机关缴纳人民币552744.30元作为扣押款。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相关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某某市某某海绵厂基本信息、某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建筑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租房协议复印件、某某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记录、某某有限公司厂房房产证及土地证复印件、存取款凭证、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交款单复印件,证人张某、徐某、赖某、许某、钭某、吴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评析】

被告人吴某甲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缴纳人民币552744.30元作为扣押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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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坤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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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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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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