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纪东律师亲办案例
快过年了,消费者对商家的“抽奖活动”多长个心眼
来源:徐纪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04
浏览量:690

临近年关,商家已展开各种的促销活动,其中就有最为吸引消费者眼球的“有奖促销”。

今天,我看到一则新闻,标题为“女子中奖26万遭拒兑,法院:抽奖奖金超过5000元违法”的文章。

事情经过是:2015年前后,江西某地某实业公司在其官网上开启周年幸运大抽奖活动,活动内容为:凡购买该公司产品达10万元以上,可以进行抽奖一次。奖品分为五个档:一等奖为宝马汽车一辆,二等奖为26万元支票一张,三等奖为平板电脑一部,四等奖为自行车一辆,纪念奖为精美礼品一份。2015年3月,王女士拿着该公司一份商品价格为46、1万的出库单领取了四张奖券,其中一张奖券在刮奖区显示为四颗星,根据奖券后面的说明,该奖券为二等奖,奖品为26万元支票一张。随后,王女士找到该公司要求兑奖,却被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司给其二等奖26万元。然而,让该女子没有想到的是,近日法院判决没有支持她的诉求。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家这一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将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罚。

看到这篇文章后消费者难免有以下疑问。

本案中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求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很显然,法院根据的是该条第三款规定。

商家“拒兑”行为是否会受到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王女士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笔者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举行的“抽奖活动”,从其邀请的对象和对中奖奖金兑付设定的条件来看,实际目的就是通过抽奖活动推销商品。那么这种"抽奖活动"的性质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某公司向消费者发出邀请购买商品并参加抽奖活动的要约,消费者购买商品参加抽奖活动本身就是承诺。这时,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这种关系就是民法理论的“射幸合同”。既然合同成立,某公司“拒兑”行为应该是违约。但是“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无效”;“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因此,笔者认为某公司应该兑付王女士5000元奖金,超出的部分不予兑付。另外,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抽奖活动”活动组织者没有标注中奖概率,对消费者具有欺诈行为;相对消费者来说,商家应该是“强势者”他应该考虑到“抽奖活动”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而继续采取“高额抽奖活动”,其本身应该具有过错,因其过错给王女士造成的损害也应该给予赔偿。

最后,笔者提醒广大消费者多了解法律知识,认清商家虚假或者夸大宣传,避免上当受骗,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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