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2-01 13:23 浏览量:331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商品名称则主要是用于商品分类,一般不具有区分来源之功能。但如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存在近似之处,且经营者对该部分有意突出使用,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则其对商品名称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造成混淆、误认后果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