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芬律师
黄雪芬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9-0070-7700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深圳律师 > 罗湖区律师 > 黄雪芬律师 > 律师文集

中国式商业打假之路

作者:黄雪芬  更新时间 : 2016-01-29  浏览量:537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重保护制度。尽管在立法上已经颁布实施了不少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操过程中,知识产权诸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害现象依旧野火烧不尽之态。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比如司法保护立案标准太高、法律适用分歧,行政保护程序障碍、查处不透明、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了重中之重。
一、商业打假司法保护立案标准太高
2001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将《刑法》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规定为3种案件,并具体规定了10项追诉标准。个人的非法金额必须达到15万元,单位则达到50万元,可以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立案标准,降低至5万元以上。而对于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追究门槛,司法解释里则参照了以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标准,即必须达到15万元。
据了解,在15万立案标准出台之前,很多法院都是以5万作为标准。明确下来之后,对商业打假的影响反而愈加不利,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不会在仓库存放价值超过10万的假冒伪劣产品。据知名品牌宝洁公司负责商业打假的律师叙述:宝洁公司曾查到一家企业生产假冒的宝洁包装瓶,账本显示,这家工厂销售了86万多套包装瓶。根据规定,查获的侵权产品必须达到2万套以上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通过查获到的仓库库存,却只发现19600套,最终只能放弃刑事诉讼不了了之。
实践中,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理解本应该是一个需要非常明确的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争议:销售价和标价。司法解释如下,“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司法解释首选了实际销售价格,但当标价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时,如何适用?究竟以何种价格计算?比如销售一块仿牌劳力士或者其他价值昂贵的名表,实际销售价格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司法解释标准和通常法院做法,一块表就能达到立案标准。
再如法律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被视为满足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实践中,针对“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认定问题也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比如一个品牌有多项商标,对两项商标进行了仿冒,是否就已经构成“情节严重”?
二、商业打假行政保护程序障碍、查处不透明、地方保护主义

商业打假下的行政保护手段法律规定已经非常完备,但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于行政案件来说,查扣物品如何处置,最终是否会重新流回制假者手中,是商业打假界难以控制的难题。在商业打假实践中,个别地方刑事执法部门取代了行政处罚部门的角色去处理案件,而“以刑代行”往往和地方保护主义紧密相连。据商业打假工作人员透露,一些本该走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去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投诉,却往往会因其对手在当地复杂的社会关系而遭到推诿拒绝。造假势力猖獗的地方,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会担心案件的查处可能为本人带来麻烦而推诿责任。

——转载自 品盾打假精英网

以上内容由黄雪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雪芬律师咨询。

黄雪芬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手  机:159-0070-77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