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木律师亲办案例
借条与欠条意义不同
来源:杨友木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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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不同民事主体因各种经济活动不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人常会以文字凭证的形式来记录双方的债权债务。其中,借条和欠条是最为常见的形式,虽然从字面文意上解释,两者似乎没什么区别,但如果从法律意义上说,两者之间存在区别。有人经常会将借条写成欠条,或把欠条又写成借条,由此产生了一些诉讼隐患。

案例一

苏某与刘某是朋友。2013年7月27日、2013年12月25日,刘某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分别向苏某借款两次合计4万元,并由刘某立下借条两份。借条由刘某亲手写明借到苏某现金4万元,此款于2013年12月28日还清。但事后经苏某多次向刘某催还借款,刘某均以种种理由不予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苏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最终,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向苏某借款4万元的事实有借条为凭,足以认定。虽然双方就第一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双方签订的是借条,苏某依法可以随时主张还款;而第二笔借款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刘某应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因此,今年9月,法院判决刘某归还苏某借款4万元。

案例二

陈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3月分别两次向林某借款10万元和12万元,并约定每月支付给利息。陈某写下一份欠条交由林某,但是双方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3月,由于陈某多次拖欠利息,林某让陈某写下借条。之后,林某发现陈某并无偿还借款的意思,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陈某偿还借款22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向林某借款22万元的事实有陈某出具给林某的借条、欠条为凭,足以认定。虽然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由于借条、欠条的存在且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林某依法可以随时主张还款,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林某借款22万元并支付利息。

说法

柳州市中级法院法官介绍,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关于借条、欠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在第一个案例中,刘某给苏某写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使出借人苏某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刘某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苏某的诉求。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1第二个案例中,陈某曾写了一张欠条给林某,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林某再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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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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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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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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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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