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作为母子,2010年4月30日,原告王某某之夫郝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单登记投保人:郝某某(子),被保险人:郝某某(父)。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郝某某(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郝某某(子)。2011年6月,郝某某因病身故。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11万元,该款由原告王某某领取。另查明,2012年11月18日,被告郝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伍万元整),以此为据。借款人:郝某某。后因原告与被告妻子之间的纠纷,被告郝某某两次将我撵出家门,既不支付生活费,也不偿还借款。
【争议焦点】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能成立?
2.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借款?
【法院判决】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被告郝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5万元。
2.诉讼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郝某某承担。
【律师评析】
原被告作为母子,之所以对簿公堂并非源于借款问题,而是肇始于婆媳之龃龉。如被告郝某某能够弥缝其间,使婆媳和好如初,原告王某某作为母亲也不会不顾及母子之情。本案中,虽经调解,无奈原告王某某坚持己见,经查,有被告郝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伍万元之事实,有被告郝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此,原告王某某主张判令被告郝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之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