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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性商标的正确使用姿势

作者:黄雪芬  更新时间 : 2016-01-26  浏览量:438

【导读】叙述性商标,就是商标的内容或含义表述了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该商品的成份、性质、用途、功能、特点、质量、重量、数量或其他的特点。大多数企业经营者或者销售人员喜欢使用叙述性商标,因为这种商标大大接近于他们宣传与推销该产品的目标。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这类商标的合理使用要件,本文通过一则案例阐释之。

【案情简介】

关某系“老麻”文字商标的权利人。2011年,关某向蒋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蒋某在重庆市和四川省范围内独占使用“老麻”注册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等。2012年6月13日,原告蒋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公证处的监督下,获取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网站截图32张,该网站系2012年4月12日备案的网站。网站上显示,在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店的招牌、老麻系列菜单、特许人备案公告表特许品牌、突出渝记的“渝记老麻抄手”中,使用了“老麻抄手”和“老麻”字样。蒋某遂向法院起诉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带有“老麻”注册商标标识的文字、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审判要旨】
法院就该案中被告对于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在餐饮行业,以所经营的饮食名称作为服务标记或店招是惯例,其取名往往根据饮食口味、烹饪方法以及当地风俗而定,固有显著性不强。但一些名称经过特定经营者作为服务标记长期使用并产生知名度后,便可以注册为商标而受到法律保护,不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原有含义范围内进行正当使用。在本案中,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形容食品口味的原有含义范围内使用“老麻”商标,即当被告使用“老麻”的本意以形容食品麻味程度很重时,权利人不得禁止。
但是虽然“老麻抄手”作为食品名称使用不侵犯“老麻”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但被告通过网络宣传“老麻抄手”的餐馆店招和特许经营项目则属于不当使用食品名称的行为。如不制止,必然导致“老麻”作为餐馆服务商标逐渐丧失其显著性和识别功能,最终退化为通用名称。因此,被告在网络宣传中不当使用“老麻抄手”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认为:商标的合理使用要符合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使用属于描述性的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是为了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是为了传达其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二是行为人的使用应属于善意的使用,使用的目的在于描述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特征,而不是为了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误认;三是行为人的使用方式应属合理,行为人不能突出使用注册商标。
网络环境下商标的使用则更为特殊,网络环境中叙述性商标的合理使用应当以网络宣传行为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否借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是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作为侵权判定标准。具体来说,网络环境下对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一要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二要对网络宣传中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是否在使用他人商标的方式、时间等方面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误认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存在特殊的关系。这其中的司法解释现阶段仍是空缺,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不小的难度。立法机关应当加以重视。
黄雪芬、林娇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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