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
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
诊治,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
检查
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
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
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
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
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9
条规定,
“医
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医疗费的赔偿
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
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
规定,
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
“必须”
为其标准。
所谓必须,
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
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
为事实问题,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例
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
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
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便不在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
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
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
也可以是其他医
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
交通事故结案后,
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
的,
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
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
生来证明,
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
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
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
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例如:
王某为某运输公司司机,
该运输公司接到某建筑公司的一个运输任务,
加班加点
向某施工工地运送石料沙灰等建筑材料。
某天早上有大雾,
道路能见度很低,
只能在很短的
距离内才可以看到对面汽车打过来的大灯光。
王某为了及早完成任务,
又见道路上的车辆行
人不是很多,
就没有按照要求减速行驶,
而是按晴朗天气的正常车速行进。
当汽车行至某村
与该路接口处时,
村民马某开一辆农用三轮车缓慢驶出,
由于王某车速太快,
当他发现前方
有来车时,
距离已太近来不及刹车,
而马某也被突然而至的大卡车吓懵,
王某的大卡车将马
某的农用三轮车撞翻到路边的水沟内,
马某被倒扣在车下受伤。
后经有关部门的勘查和裁决,
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马某被救出后送往医院,共花去诊疗费
500
元,药费
1000
元,住院费
300
元。这样,马某有权利就该项医疗费向王某要求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500
元
+ 1000
元
+ 300
元=
1800
元
需要注意的是,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
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
害人,
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
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
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97
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
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
《民法通则》
第
119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
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
50
条第
1
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计算,
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
按照基本医疗费
用支付。
3.
《工伤保险条例》
第
29
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
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
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
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
31
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
36
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
确认需要治疗的,
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和第三
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第
144
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
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
一般不予赔偿;
擅自购
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7
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
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
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
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
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
19
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
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
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
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4
条第
1
项医疗费:
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
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继续治疗费既
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
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
卫生院、
急救站等医
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
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
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
动,
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
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
的赔偿。
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
自
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0
条规定,
“误
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
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其最后三年的
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
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
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其中,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
2
种情况:
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
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另一种是在无固定
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
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
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其计算
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
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
P
=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