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亲办案例
法援律师依法要求检察官回避 首开东莞刑事辩护历史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3
浏览量:1124

法援律师依法要求检察官回避 首开东莞刑事辩护历史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曾永前律师在办理田某飞涉嫌盗窃罪的发回一审重审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正义直言,依法要求出庭公诉该案的检察官麦某某予以回避,并对承办检察院未批准回避的决定依法要求重新复议。据悉,该案是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一审刑事判决田某飞11.5年的徒刑依法撤销后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办理本案的法律援助的曾永前律师在本案发回重审的一审中依法要求原审公诉的检察官回避的申请,首开东莞刑事辩护历史,是目前为止第一位申请东莞检察官回避的刑事辩护律师。现将曾永前律师在本案中要求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回避的法律文书附后,供交流参考。

附:一、曾永前律师起草提交的《关于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申请》。

二、曾永前律师起起草提交的《关于对驳回回避申请要求复议的申请》

关于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申请

申请人:曾永前,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2013)东一法刑重字第5号案件被告人田某飞的指定辩护人。

申请事项:要求检察员麦XX在本案发回重审的一审办理中予以回避。

事实和理由

田某飞涉嫌盗窃一案,已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222号刑事判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对上述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现本案处于重审的一审阶段,经辩护人调查得知,本案检察人员麦XX在原一审期间担任了本案的公诉人,而在本案重审的一审又担任本案的公诉人。由于原一审判决经上级法院撤销,本案重审的一审判决结果对于检察员麦XX个人的工作业绩及考核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特要求检察员麦XX在本案发回重审的一审办理中予以回避,恳请批准。

此致

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东莞市第X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

2014120

关于对驳回回避申请要求复议的申请

申请人:曾永前,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2013)东一法刑重字第5号案件被告人田某飞的指定辩护人。

申请事项:要求对驳回检察员麦XX在本案发回重审的一审办理中予以回避的申请依法进行复议。

事实和理由

鉴于:(2013)东一法刑重字第5号案件的检察员麦XX在原审一审期间担任了本案的公诉人,而在本案重审的一审又担任本案的公诉人,该案件重审的一审结果对于检察员麦XX个人的工作业绩及考核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本辩护人在本案发回重审的一审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依法提交了《关于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申请》,要求检察员麦XX依法予以回避。20146 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本辩护人要求检察员麦XX回避的申请予以书面驳回。

本辩护人经审慎研究后认为: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回避申请的驳回没有正视检察员麦XX重复担任本案原审一审公诉人和重审一审公诉人的事实,也没有依法考察本案重审一审的判决结果和检察员麦XX个人利益存在切身而直接的利害关系,从而将检察员麦XX存在的上述情形排除“本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之外。由于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回避申请的驳回没有无视检察员麦XX在本案重复担任公诉的基本事实,没有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关于法定回避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驳回”没有依法认定事实、没有正确适用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是错误和违法。

据此,本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对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驳回回避的申请进行复议,依法决定检察员麦XX在本案重审的一审中予以回避。

此致

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东莞市第X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永前

201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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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
  • 执业律所: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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