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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发展
来源:王历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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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发展

作者:王历程 上海律师 

工伤与工伤保险

工伤,顾名思义,因工作而遭受的伤害,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与生产有关的直接因素或间接因素引起的事故伤害。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公约对“工伤”定义;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又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纳入工伤补偿范围内。至此工伤赔偿范围在全球有了统一的认识。

工伤的是伴随着工业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并随着现代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而发展和完善。在封建社会商业是手工化的操作,生产基本是通过人为因素控制,操作工程带来的风险和伤害微乎其微;18世纪工业革命到来,小作坊变为大工厂,手工操作被机器替代,生产工程中不可控制的因素增大,事故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加上机械化程度和化学工业的发展,工伤事故不断攀升,不仅影响受伤劳动者家庭—劳动力暂时或者永久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降低;对于企业主、雇主等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使原料、资金、生产工具等遭受到严重破坏;对社会,工伤事故常常因企业主无力或者逃避赔偿导致罢工、上访事件频繁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经济上对国力造成侵害,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全世界因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5%左右。随着船舶事业的兴起,保险业逐渐发展起来,工伤保险应运而生。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保险基金利息、其他资金。最初的工伤保险仅指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后来逐渐包含了非工作的直接原因,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1925年仅有7个国家将非工作直接原因造成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到1963年国际劳工组织101个成员国中,已有50个国家将非直接的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内。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公约将15种疾病列入工伤范围,1984年扩大到29种疾病,现代世界各国都把职业病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内。

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

建国之初1951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列为各种保险之首,以突出其重要性;19531月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工伤保险,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了与国际接轨,19572月将14种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1987年扩大到99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立法进入快车道,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日实施。该法第七十条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的颁布,推动了工伤立法的进程。为了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266号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于1996101日起试行。该办法分为十章,共计63条。将非工作直接原因造成的伤害、职业病等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第25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20034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4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工伤保险条例》,200411日实施。该条例八章,64条;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立法经验制定的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完善了试行办法,扩大到个体工商户适用范围,充分地保护了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了用人单位对工伤的预防,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可还没有跳出试行办法束锁,加之时代的影响,一些条款相对滞后,如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可坐轮渡、火车等上班的怎么办?第37条规定的工亡待遇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仍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无法慰藉受伤害职工的亲属,真是为了工作流血又流泪。

2010128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基金会、律师所、会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14条第六项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虽然趋于合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乘坐飞机上下班已是指日可待,将来的工伤保险条例一定会把飞机的因素考虑其中。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特别是增加了工亡补助金,由48个月至60个月增加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整整翻了两番。与民事的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相当,甚至高于。

我国工伤赔偿标准的变化

1.伤残津贴:1996101200411,企业工伤保险实现办法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月发: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70%

200411起,工伤保险条例伤残津贴一至五级同抚恤金,六级6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199610120101231;自24个月始每减少一级减两个月,即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201111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3.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

上海:200411日至20101231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共计: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201111至今,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分别为: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山东:200411日至20101231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分别为:五级2035个月,六级1830个月,七级1625个月,八级1420个月,九级1215个月,十级1010个月;

201111至今,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分别为:五级2236个月,六级1830个月,七级1320个月,八级1016个月,九级712个月,十级48个月;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99610120101231: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

201111至今: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事故发生2010年:17175/*20=343500元;

事故发生2011年:19109/*20=382180元;

2012年:21810/*20=436200元;

2013年:24565/*20=491300元;

2014年:26955/*20=539100元;

2015年:28844/*20=576880元;

工伤待遇的支出

2010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食宿费、辅助器具、护理费、1-4级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工亡补助金、鉴定费;39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56级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 016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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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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