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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赠与or借贷?

作者:胡秀萍  更新时间 : 2016-01-21  浏览量:954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赠与or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在出现纠纷时,是否能够依据该法条,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只要子女双方没有出具借条,就直接推定是赠与关系?

个人认为当然不能,理由如下:

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应该是对当事人婚前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归属如何认定的解释性规定,用以解决父母出资在确定为赠与为前提下在何种情况下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何种情况下是夫妻一方财产的争议。换言之,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已经解决了是借贷还是赠与的性质判断问题,在明确了赠与关系的前提下,再适用该法条去判断到底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问题。对于判断是赠与还是借贷这个基础性问题,不能仅依据该法条进行推定,而应结合相关证据查明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济能力是否具备赠与的条件、以及资金来源等情况,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从另一个角度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所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中人身关系和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范畴,父母为子女购房,形成赠与或借贷的关系,并非子女婚姻家庭内部的关系,父母是独立于子女婚姻家庭关系之外的,其和子女之间产生纠纷,不应单纯由《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调整,而应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可见,对于该法条不能机械地适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证据综合判定。

现实生活中,我国向来有重视亲情的传统,特别是近年来强势丈母娘提出了对婚房的硬指标,使得子女结婚前后,男方父母总要为子女张罗住房。但父母为子女支付购房款时,并非只有赠与一种可能,而是会存在多种不同的动机、目的和意思表示,会视子女的婚姻感情状况及父母自身的经济能力等作出不同处理,会有不同主张的想法和考虑。而按照传统习俗,父母子女之间是很少出具书面借据的,双方都怕这样有伤亲情感情,特别是在谈婚论嫁阶段,更是大家无法接受的做法,但恰恰是这种模糊处理的做法给日后埋下隐患,小夫妻感情好还无所谓,一旦小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在财产分割时就会出现对购房款性质认定的困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奉劝正想为子女购房的父母们,是借是给,丑话说在前面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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