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谦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国家赔偿申请书
来源:张裕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5
浏览量:777

赔偿请求人(以下简称请求人):刘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1961年6月12日出生,籍贯辽宁省沈阳市人,现于辽宁省沈阳市某监狱服刑。

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沈阳某监狱

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铁岭某监狱(待追加)

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瓦房店某监狱(待追加)

请求事项

1、要求辽宁省沈阳某监狱就赔偿请求人双下肢体神经损害疾病立即安排其有治疗条件的医院住院治疗;

2、要求上述各赔偿义务机关共同承担赔偿请求人住院治疗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2年3月31日,请求人与他人发生冲突,身体多处被砍伤,被送往辽宁省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失血性休克、右跟腱断裂、右腓肠神经、腓骨神经断裂、左韧带、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腓总神经断裂等。后经手术治疗出院,并逐步恢复正常。

2004年请求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称受到刑讯逼供,致双腿神经再次受到损伤。

2005年3月25日,请求人因犯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请求人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8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8日,请求人在辽宁省瓦房店某监狱服刑期间,经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20年。

2006年12月25日,请求人入铁岭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请求人双下肢病情加重,向铁岭某监狱提出治疗要求,铁岭某监狱安排去辽宁省人民医院检查。根据所做的肌电图报告,医生建议手术治疗。请求人曾多次要求铁岭某监狱尽快安排手术,甚至,提出家属自行承担手术费用。铁岭某监狱对请求人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2008年9月,在请求人一再要求下,铁岭某监狱才安排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某医院治疗。鉴于某医院不具备治疗该疾病相应的能力和水平,2008年12月30日,某医院通知铁岭监狱,将请求人送回监狱。2009年2月21日,铁岭某监狱以安排住院手术,将请求人带至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谎称办理住院审批手续,随后将其直接转至瓦房店某监狱。请求人要求铁岭某监狱有关人员将在省人民医院检查的病例资料交由本人保管或随病案档案移转,铁岭某监狱承诺将邮寄给家属。但时至今日,家属也未收到该病历资料。家属及律师多次前往要求或调取该病例,铁岭某监狱称该病例档案因时间久远,现已无法找到。

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请求人病情变得愈发严重。请求人又向瓦房店某监狱提出治疗要求。2009年8月,瓦房店某监狱安排人去瓦房店中心医院检查,后转至大连市中心医院检查。2010年1月22日、2011年9月2日,请求人被安排到大连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双下肢神经源损害,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当时瓦房店某监狱主管医务院长张某告诉家属,送来钱马上送去手术,家属送去了一万元,他又说领导不让了。瓦房店某监狱无视医生建议,仍不予安排治疗。

2012年3月30日,请求人由瓦房店某监狱转至沈阳市某监狱服刑,请求人继续向沈阳市某监狱提出治疗要求。2012年6月27日、9月2日,安排去      医院检查,诊断为双下肢神经源损害,医生建议手术治疗,沈阳某监狱未予安排。2012年12月11日,沈阳某监狱再一次安排请求人去医大四院检查,仍诊断为双下肢神经源损害,此次医生没有给出治疗建议。2013年7月4日,请求人又被安排去辽宁省正骨医院检查,后转医大一院。2013年8月5日,请求人找监区负责人安排治疗事宜,受到服刑人员王某阻挠,与之发生冲突。沈阳某监狱不顾请求人双下肢神经源损害,将请求人禁闭长达半年之久,至此,请求人双下肢已近残疾,无法行走。2014年8月21日,经医大一院诊断请求人双下肢神经源损害已无明显治疗价值。

鉴于,请求人一直在押辽宁省沈阳某监狱,2015年7月10日,将赔偿申请书直接交与沈阳某监狱警官吴姓警官,并要求沈阳某监狱尽快按照赔偿申请书的要求,安排请求人就医治疗,但沈阳某监狱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期限内,既无答复,也没安排请求人治疗。

综上所述,根据《监狱法》第七条之规定,罪犯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当然,包括请求人罹患伤病应得到及时救治的权利不受侵犯。各赔偿义务机关人在请求人所患伤病有明确诊断需手术治疗的情况下,不仅拒绝给与治疗,还采取不断变换羁押场所、拒绝提供相关检查病例等手段,逃避责任,甚至,明知其所患伤病严重,仍然对其实施超长时间的禁闭措施,致使伤病愈加严重,以致造成请求人双下肢神经源不可逆转的损害。基于此,为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故特申请国家赔偿。

请求人:刘某某

代理律师:张裕谦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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