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微信圈里发了产品“对比”图,离职员工李刚(化名)就被原公司告上了法庭。
重庆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及销售各种矿山机电设备为一体的综合性煤机企业。公司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获十多项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十种产品获得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颁发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李刚原是该公司一名售后服务人员。辞职后,他在微信朋友圈将五张锈迹斑斑的矿机产品和该公司在某产品推介会上的图片放在一起并留言:“用了一个月就成这样了,以后谁还敢要他的”。
原告重庆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认为小李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有损其公司名誉,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近日,经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小李当庭在微信圈发出一份致歉信:“本人在微信圈内发布对比图。属不实言论,影响到企业的名誉,在此我向公司赔礼道歉……”。此举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认为,朋友圈、微博等自媒体盛行,其本身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传播效应。相较于一般传统信息传播和交流方式,朋友圈的信息(广告)发布或者转发更易获得受众(潜在消费者)的关注和信赖。用这些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容易发生网络侵权案件,要尽到一定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为虚假、不实的信息而在朋友圈内发布或转发,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此外,无论以何种媒介或者方式转发虚假广告、言论,当然也包括利用自媒体发布或者转发虚假广告、言论,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严重情形下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
备注:来源于重庆市巴南区人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