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传浩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共有 孳息亦应共有
来源:乔传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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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陈女士与丈夫去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未成年的儿子归陈女士抚养,陈女士与丈夫结婚后的住房归陈女士一家三口共有,该房屋暂时由陈女士前夫居住。但是今年3月陈女士发现前夫私自将该房屋出租,并一人占有了所收租金。陈女士咨询乔律师:陈女士和儿子是否有权分得该房屋的租金?

乔传浩律师解答

首先,陈女士与其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约定为一家三口共同共有是合法有效的。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可见我国法律是允许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由约定其财产的所有方式的,故本案中当事人关于房屋的约定合法。

其次,陈女士前夫将房屋租金据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陈女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一百零二条规定:“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案中,陈女士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房屋为其一家三口共同共有,那么在共有人对此问题没有其他补充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应该对共有物及其因共有物产生的孳息共享权利,共担义务。所以,出租该房屋所得的租金应由房屋共有人即陈女士一家三口共有,其前夫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故陈女士完全可以向其前夫主张她和孩子应得的租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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