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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经营者如何在经营中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来源:廖志男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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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经营者如何在经营中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小微经营者,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主体的最小单位,常见的方式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甚至是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比如淘宝的个人网店等,小微经营者活跃在经济活动的末端,直接接触消费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大部分商品的最终环节,也是我国目前数量最多最广泛的市场经济主体、最小的细胞单位。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产业的重视,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打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利益,更是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其触角从以前的直接打击竞争对手,逐渐发展到打击销售侵权产品的小微经营者,近年来逐渐上升的对个体工商户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正说明了这点。小微经营者的实力弱小,如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不断加剧,势必冲击其生产经营,甚至造成关门停业、负债,进而冲击家庭经济。

知识产权权利人打击小微侵权经营者,有其必然性:

第一、小微经营者作为实际产品生产侵权者的最终代理人,其被指控侵权,势必影响到实际产品生产侵权者;

第二、小微侵权经营者,都是打开门面做生意,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取证异常的方便;

第三、小微侵权经营者,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个人独资亦或是淘宝上的个人网店,其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基本是由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后续的执行来说比较可靠;

第四、小微侵权经营者势单力薄,面对动辄几万几十万的索赔,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提以较少索赔额和解,小微侵权经营者还是动心;

第五、小微侵权经营者势单力薄,很难甚至也不知道提起对知识产权的无效请求;

第六、小微侵权经营者一般单据不齐,很难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第七、小微侵权经营者要求产品制造者承担责任,一般无法获得回应。

当然,尽管在对小微侵权经营者指控知识产权侵权时,由于只是销售行为,赔偿额度不高,但因种种原因,知识产权权利人还是比较热衷于通过指控这些小微侵权经营者,来达到维权目的,如大家熟知的喜羊羊灰太狼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就频频对个体户发起诉讼活动,通过起诉后和解等方式获得利益。

当然,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无可指责,且更应该是鼓励,这也是国家对创新保护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值得提倡。但对于作为小微经营者来说,如何在经营中规避突如其来的知识产权指控风险,做到有备无患,是有重要意义的。

小微经营者,对于产品商标可能还有所意识,但对于专利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来说,如果要让他去核查每款进货的专利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有的经营者,明知是假冒商标的产品,为一时之利亦大胆销售的。所以,对于小微经营者,无法也不可能像大中型企业一样要求其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但可以做好平时的进货工作,以确实防范突如其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销售了侵权产品,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有合法来源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个免赔责任。这个合法来源,并不意味着所销售的产品一定是不侵权的,即使本身是侵权产品,如果有相应的真实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提货单等证明产品的来源,亦称为合法,这也是法律保护善意销售者的一种方式。

那么,小微经营者在进货过程中如何确保货物的合法来源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正规的进货渠道。这个正规的进货渠道其实也是合法的进货渠道,进货渠道必须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比如某些特许经营的产品如香烟等,如果不是正规的进货渠道,很难被认定有合法的来源;

二、正规的销货发票或者票据。小微经营者一般以零散的方式进货,一般的代理商很难提供正规的发票,在没有正规发票的前提下,也需要供货商开具票据且该票据应当而且必须由供货商加盖合法印章;

三、正规的提货单或者入库单、出库单。这类单据应当详尽准确地记录每款货物的型号名称;

四、完整的付款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汇款,应当保存汇款凭证,如果是支付现金,亦应当要求对方开具收据,并应当加盖合法印章。

总之,只要具备上述四项证据,组合使用一般可以证明产品属于合法来源,可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单独一项证据在查证属实后虽然也具有证明的效力。所以应该尽可能多的保留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实践中也发现,很多小微经营者这些证据要么丢失要不本来就没有,给合法来源抗辩造成极大的困难。

小微经营者本身不易,担负着家庭经济的重任,出现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被击垮。因此,平时注意防范此类风险,做到有备无患。

作者: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如需要转载本文,请与本人联系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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