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纪东律师亲办案例
果园大爷被性侵,涉案男子判抢劫
来源:徐纪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5
浏览量:1141

今天从网站上看到一篇文章,113日,庐山区某镇一男子性侵果园大爷一案在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男子彭某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经过:

彭某出生于1992年,是九江市庐山区某镇人。事情还要从去年说起,2015730日凌晨,嫌疑人彭某在家中观看了黄色光碟,心中烦闷,于是便驾驶摩托车来到庐山区年丰果园,看到了正在果园内一个简易木棚睡觉的受害人陈先生后,让受害人与其交谈。遭到受害人拒绝后,彭某便将受害人按倒在床,用布绳捆住受害人双脚,随后对其进行猥亵,并抢走受害人的一些随身物品。201583日,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抢走物品。对于被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另外,被告人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分析:

彭某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因为彭某以非法占有陈先生财物为目的,采用布绳捆住被害人双脚的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达到劫取被害人的财物目的,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值得我们分析和关注的问题:

1、彭某猥亵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的行为。该罪行为对象是妇女。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很显然被害人不符合强奸罪的行为对象,因此彭某不构成强奸罪。

2、彭某猥亵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呢?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该罪行为的对象是妇女,被害人不符合强制妇女罪的行为对象,因此彭某也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另外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 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该罪行为对象是他人,包括男人和妇女,强制猥亵罪男性入罪,填补同性性侵的法律空白。彭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3、为什么彭某没有判处强制猥亵罪呢?

因为我国刑法的有关时间效力上采纳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们知道刑法九修正案自2015111日起施行,而本案的事实发生2015730日,在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制猥亵罪量刑一样的情况下,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彭某没有判处强制猥亵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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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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