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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来源:陈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2
浏览量:2148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鹏,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址: 电话:
申请人:王于真,男,汉族,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派出所
    负责人:
    住所:银川市兴庆区
    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   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现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   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2、请求在复议期间依法停止执行第  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陈万喜先在公众场合挑畔申请人张鹏的父亲张某某。2011年9月4日早晨6:30,张某某在北塔公园晨练,遇到陈万喜,因陈万喜以前是张某某的老部下,15年前因一点琐事对张某某一直怀恨在心,十几年来不管在什么地方遇到张某某都会破口大骂,张某某一直以来都是不予理会,任其漫骂。这一次也一样,虽然陈万喜的辱骂招来周围很多人对张某某围观,但张某某还是劝申请人张鹏的母亲   一起离开了。回去以后,     禁不住对申请人张鹏说了这件事,此时正好遇申请人王于真闻讯赶来,于是二申请人便与申请人母亲一起来到陈万喜家理论,而陈万喜不在家,却在楼下碰到陈万喜。于是申请人母亲便质问陈万喜为什么要当众辱骂申请人父亲,而陈万喜却丝毫没有歉意,反而得意地说:“我就骂了,怎么了?”。
陈万喜先动手推申请人母亲。对于陈万喜的蛮横不讲理,二申请人与申请人母亲继续与陈万喜理论,却不想陈万喜恼羞成怒推了申请人母亲一把,使申请人母亲打了个趔趄,差点摔倒。
    3、申请人张鹏只是抓住陈万喜的双手。申请人张鹏一看这种情况便火冒三丈立即上去将陈万喜双手控制住,使陈万喜动弹不得。
4、申请人王于真只是搧了陈万喜几个耳光。申请人张鹏将陈万喜控制住后,申请人王于真才上来打了陈万喜几个耳光便将其放开了。之后二申请人申请人张鹏的母亲觉得与这样的人再多说也无益,,就回家了。
以上事实有当时在场围观的人可以作证,申请人并没有对一个比自己年龄大很多的老年人施以暴力,更没有对其身体造成任何伤害,而陈万喜却在事后诬陷申请人对其身体构成故意伤害,虽有司法鉴定书的“轻微伤”证明,但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申请人所为。
况且,陈万喜对其身体伤情做鉴定的时间是在9月底,离事发已过20多天,根本无法证明其身体受的伤与申请人有直接的关系。
  二、本案另一方当事人也有过错 
本案另一方当事人陈万喜是此案的挑起者。陈万喜因与申请人张鹏的父亲张某某在工作上产生恩怨,十几年来每遇张某某就会当众辱骂,张某某从来都是以德报怨,不与陈万喜计较,但这一次,陈万喜又故技重演,当着众人的面公然以言语侮辱诽谤张某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陈万喜的行为也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但解放西街派出所的民警却没有对陈万喜的行为做出任何处理,只是单方面惩罚了申请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治安管理秩序,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局

                                    申请人: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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