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耘律师主页
李兴耘律师李兴耘律师
188-5432-7363
留言咨询
李兴耘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代理词
来源:李兴耘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2
浏览量:272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惠民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过刘某某同意,指派李兴耘担任其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原、被告于2009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并且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矛盾不断。婚后原告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被告,但是被告却不给原告一分钱花,并且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根据调查的事实及相关规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无任何和好可能。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且被告应给予适当补偿。

原告虽然和被告结婚多年,但是财政大权全部由被告掌握,具体家里剩余多少存款,原告不是很清楚。欣慰的是被告多年从商,对外没有债务,家中有不少积蓄,所以恳请法庭查清并依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全部财产都归被告所有,多年来原告只是不停地工作、照顾家人、带孩子(帮被告的儿子娶媳妇、帮被告的儿子们照看孩子),为这个家庭操心受累,最后被告连原告的工资都不给原告用。所以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被告应当给予原告以补偿。

三、判决被告给予原告以适当的帮助。

通过查明的事实,目前原告生活严重困难,就连找代理人都是申请的法律援助。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鉴于本案被告多年经商,而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妇女,并且仅有的一点工资收入都交给了被告,所以本案的诉讼费用判决由被告承担,更能体现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能彰显法律的权威与公平。

以上法律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兴耘

二〇一五年一月 日

以上内容由李兴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兴耘律师咨询。
李兴耘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826好评数35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惠民县东门大街19号司法综合楼二楼
188-5432-7363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兴耘
  • 执业律所:
    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89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滨州
  • 咨询电话:
    188-5432-7363
  • 地  址:
    山东省惠民县东门大街19号司法综合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