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亲办案例
谅解书
来源:张含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2
浏览量:1018

我们是 日乌鲁木齐314国道由东向西14公里+900米路段交通事故受害人 的妻子 和女儿, 日下午 驾驶新A 号面包车314国道由东向西14公里+900米路段翻车,导致 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受伤,事故认定 的全部责任, 无责任。事故发生后, 拦停过路车拨打了120 。现 给我凑了 元,交给我, 自己受伤也花了不少钱, 鉴于 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在家庭及其困难的情况下给我凑了一点赔偿款, 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对我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我对他表示谅解,并请求检察机关、法院追究 刑事责任时予以考虑。

谅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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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70号银通大厦16楼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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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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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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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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