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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丨“两高”出台刑事赔偿司法解释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09
浏览量:240
2016-01-08 豫法阳光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8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副主任陈现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疏通“程序梗阻”,“疑罪从挂”赔偿不再坐等原案件最终结论

《解释》共23条,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包括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以及赔偿标准和赔偿金的确定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据了解,《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等七种情形,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刑事办案环节挂案不作结论的“程序梗阻”现象,将一些特殊情形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并可据此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改变了国家赔偿程序坐等原案件最终结论的被动局面,解开了受害人结案无望、请赔无门的程序死结,从源头上畅通了国家赔偿程序。


刘合华介绍说,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解释》的最大亮点,这一规定落实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体现了人权司法保护的巨大进步。


赔偿标准提升,不低于甚至略高于民事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赔偿标准,陈现杰介绍说,过去大家都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有限赔偿,赔偿标准是偏低的,但是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体现了充分保障权利的救济观念,所以赔偿标准也在逐渐地提升,朝着“填平补齐”的方向发展,采取了更有利于保护权利的标准。


在确定赔偿标准方面,《解释》借鉴了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并考虑到刑事赔偿的特殊情况,最大限度给予受害人以权利救济。如在扶养费赔偿标准方面,《解释》规定,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陈现杰介绍说,如果被扶养人生存年限超过二十年,《解释》则单独规定可以按年领取被扶养人生活费,这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是没有的。


在残疾赔偿金标准方面,《解释》明确:“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陈现杰表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就是在民事侵权当中,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作为赔偿指标的,而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明显高于这一标准。


一码归一码,赔偿案件和刑事申诉互不影响

在回答记者关于办案机关在作出最终判决结果前可以启动相关赔偿案件的程序,会不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办理案件的问题时,鲜铁可表示,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实质理解,而不应拘泥于字面表述。有的案件,办案机关既不作结论,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办理工作,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此外,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规定了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应当作出将案件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最终结论,并依法变更或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理。


鲜铁可同时表示,现实中,存在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了不起诉的终结性结论,但是有可能被害人申诉或者上级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复查的情形,这实际上是两个案件,一个是赔偿案件,一个是刑事申诉案件,“一码归一码”,对申诉案件和赔偿案件都应当依法受理,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不受申诉案件受理和办理阶段的影响,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也防止因长期挂案导致国家赔偿程序无法启动,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落空。(记者 罗书臻 通讯员 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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