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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保密协议
来源:张春光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21
浏览量:742
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手段,而且保密协议的签订同时可以作为认定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要件,因此,企业有效地利用保密协议,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非常重要。但许多企业对保密协议的有关内容认识不足或有误解,影响了保密协议发挥应有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效用,因此,企业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关于保密对象

商业秘密当然是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对象应不限于商业秘密。我国对商业秘密规定比较严格,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及管理性。企业中除了商业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业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而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不构成商业秘密,但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作为员工应对上述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果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仅为商业秘密,那么,企业员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业将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应为商业秘密与一般保密信息。

2、关于保密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关于保密费

许多高科技企业给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员工发放保密费,那么,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有支付保密费的义务吗?我国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企业对员工已支付工资,企业对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再支付保密费。但是企业在员工任职期间或离职时支付一定保密费也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强员工保密的自觉性,而且,员工离职后泄露或使用企业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确认构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关于兼职

许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兼职,那么这一约定有效吗?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及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企业单方面剥夺员工的劳动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业一律禁止员工兼职的约定是无效的。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若兼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员工的劳动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可以要求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到与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兼职,而不宜一概约定不得兼职。

总之,企业应有效利用保密协议,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张春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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