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瞿国强律师主页
兰州瞿国强律师兰州瞿国强律师
189-1993-2881
留言咨询
兰州瞿国强律师亲办案例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来源:兰州瞿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量:553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开庭前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全面了解了本案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被告人**也已当庭认罪,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现就本案从轻部分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真心悔过,当庭自愿认罪。

从案卷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自己参与的事实全部承认毫无隐瞒,之于其因老乡和朋友关系参与了购买钢管的事实和当晚也出现在现场的主观心理进行辩解,属于客观心理反映,在情理之中。最主要是经过办案人员的教育,审理时其对犯罪事实全部承认并当庭自愿认罪,这些行为完全符合最高法院关于主动认罪后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请法庭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中的几个问题

根据案卷证据显示,2014年3月27日晚,由于被告人师**的车辆挡住了被告人彭**的车开出,被告人彭**打电话叫被告人师**挪车,被告人师**下楼后没有及时挪车,反而与被告人彭**一方发生了争执。证据显示,被告人师**可能喝了酒,被告人彭**一方的“云哥”说了大话,引起对方的反感而引发了纠纷,这时引起此案的直接原因。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彭**一方(以下简称重庆一方)态度相对积极,在双方发生争执的情况下,没有再强行要被告人师**挪车,选择了离开。之后被告人师**仍不依不饶,并叫来其他人当晚几次找重庆一方说大话的人,并且打了被告人阮**。第二天继续找重庆一方说大话的人,并多次电话联系重庆一方,当天派出所也对此事进行过调解处理,但是被告人师**一方(以下简称安徽一方)仍不肯罢休,并电话约定当晚见面。双方约定的是见面后重庆一方给安徽一方道歉,但由于双方电话中语气各不相让,都作了二手准备,即谈好就算了,谈不好就打架。双方各自叫了人准备了工具,并在当晚谈判中发生了聚众斗殴行为,造成一个轻伤,三个轻微伤。

从以上案情可以看出,这本来属于一起不应该发生的案件,首先双方并无任何深仇大恨,也没有任何利益方面的冲突。就为一起挪车的事情,按理一辆车挡了另一辆车的路,挪动一下就是了,也不会费太多的精力,这属于现代生活中太正常不过的事情,你的车挡了别人的车,挪开是应当的责任。而就另一方来说,出现这种情况,也不用着急,也没有必要说太多的话。从事情的起因来看,被告人师**的责任较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再从事情的发展来看,双方都是有责任的。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文明社会,早已过了逞强斗狠的年代,靠拳头打天下的年代早已经过去了,这种观念已经太落后了,逞强斗狠、打架斗殴的结果,最终只有赔偿、罚款甚至是牢狱之灾,更有甚者聚众斗殴造成人员死亡,被判处死刑也是有的。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任何一方都应当理性处理,而不应当做出任何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为什么说在事情发展过程中双方都有责任,首先在安徽一方不依不饶的情况下,重庆一方应当报着避让的态度,就像二辆车会车时,应当双方避让而不是针锋相对。尽量不接触或者少接触对方,报警是最合理的办法,既然已经通过派出所处理了,以后的所有事情都应当去派出所处理,而不应当私自办理,甚至准备聚众斗殴。而就安徽一方来说,即便是要求对方赔礼,在派出所已经处理的情况下,也应当通过派出所来办理此事,一再的找对方接触,引发聚众斗殴的可能性是极大的。在发展过程中,尽管双方都有责任,但是可以看出安徽一方责任略大于重庆一方。

关于双方的所有参与人,辩护人认为都是有责任的,不论是积极参与者,还是只充了人数的。积极参与者可能在聚众斗殴中参与打斗,而充人数的未必责任就小,因为在事态一触即发的状态下,可能任何人的一句话,都有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而在当时可能是有心无心的。发生聚众斗殴时,由于人数众多,事态无法控制,造成任何严重后果都是有可能的。

三、被告人王**在本案的情节和责任问题。

从案卷证据可以看出,头天因停车双方发生争执时,被告人王**不在现场,被告人彭**只是借过王**的车辆送朋友,王**没有任何参与。第二天被告人彭**找王**说纠纷的事,王**由于过去在彭**处工作过和都是重庆老乡的原因,碍于情面过去了。彭**要去买工具,王**跟随一起到五金店,彭**购买钢管是其自己出钱出力,王**的作用不是很重要,也没有出钱出力。案发当晚,彭**邀请参与人吃饭,王**没有去吃,在吃饭结束后王**到过现场。另外证据显示,王**没有参加打斗,也没有人指认王**参与了打斗。

从以上证据显示的情节,可以看出王**的主要责任是跟随彭**一起去购买工具,尽管作用不是很重要,但在明知是为聚众斗殴准备工具的情况下,仍然跟随参与,对发生聚众斗殴起到了帮助作用和次要作用,对起诉书认定为从犯的意见,辩护人予以认可。但王**的帮助作用相对较小,请法庭定罪量刑时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对本案发生聚众斗殴起到了次要和辅助作用,但其参与程度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而且被告人**本案以前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当庭认罪。同时犯罪时年龄较小(生于1993年*月5日),属于年龄较小的初次犯罪。刑事法律的原则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被告人王**的行为同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而且其本人也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相信其以后不会再做出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对被告人**依法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甘肃解开律师事务

瞿国强律

二0一四年九日

以上内容由兰州瞿国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兰州瞿国强律师咨询。
兰州瞿国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7046好评数15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十字红楼716室
189-1993-288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兰州瞿国强
  • 执业律所:
    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5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9-1993-2881
  • 地  址:
    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十字红楼7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