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催告函
无锡市某公司:
本所接受赵某某先生的委托,就贵司与其签订的昆山**国际社区一期住宅楼太阳能安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一事,函告贵司:
2014年12月28日,赵某某与贵司签订施工合同。此后,赵某某依约完成该工程,并已验收交付贵司。经核算,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11000元,然至今贵司尚欠工程款41000元。
赵某某望贵司及时支付所欠款项。否则,赵某某将委托本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若此,贵司将遭信誉及经济损失。望贵司见函后三日内给予回复。
特此函告。
函告人: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律师:赵学飞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