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均律师亲办案例
从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成本和费率看律师的价值和社会地位(转载)
来源:林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2
浏览量:9004
从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成本和费率看律师的价值和社会地位
2011-11-10 15:36:01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李海波



问题的提出:

    2010年,北京市有24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是113亿元。24家过亿的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达到49亿元,占全市的43%。而北京2010年的律师人数是21000人,可以算出,北京律师人均创收(营业额)53.8万元。大家无疑会对北京律师的业务收入之高感到羡慕嫉妒恨,社会也把律师业作为高收入阶层,甚至税务机关将律师作为所得税的稽查重点。

    全国的状况当然没有北京的状况那么好。以天津为例,2010年律师业务收入是8.9亿元,律师人数3500人,人均创收25.4万元,仅为北京的一半。但相对地方经济状况,也仍被社会认为是高收入的。天津的状况更能代表全国平均水平。

    但是,包括律师行业本身,也都是习惯从律师的创收额来评判律师的收入和价值,却很少有人考虑律师的成本;从来都是只看律师一年的总体业务收入,却很少有人从律师的单位案件、单位时间、单位客户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方面去分析律师的价值,去分析客户的价值。

    我们算算帐:无论是北京律师还是任何地方的律师,其一年的工作量是基本相当的,我们按平均1200个工作小时/年计算,则:

    北京24家过亿元的大所平均人均创收达到150万元,除以1200个小时,费率是1250元/小时。

    北京全市律师人均营业收入53.8万元,除以1200个小时,费率为448.33元/小时。

    天津等全国主要城市,人均25.4万元,除以1200小时,费率仅为211.66元/小时。

    我没有更具体的数据,但是,可以想象,如果不是在天津等省会城市,律师的收入会更低一些,如果我们按照人均15万元计算,除以1200个小时,费率则是125元/小时。

    而我们都知道,外国律师普遍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费率在200-500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则达到1300-3500元/小时。香港律师的小时费率是2000-4000港币。

很显然,在中国,律师的价值被严重地低估了。一个律师一个小时的工作,仅仅一两百元,再怎么说律师地位提高了都是空谈。

对律师价值的低估又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不光是律师业,各行各业的收入都不能和发达国家相比),也有律师制度自身的原因。

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方面的原因我们不去分析,单从律师制度本身分析,我认为有几个方面需要律师行业本身特别注意:



一、 律师的成本概念缺失:

    律师事务所是有成本的,而律师的最大成本是人力成本。一家律师事务所,拥有60名左右的律师,年收入在2000万元左右,如果我们平均每个律师成本定在12万元/年(包括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全所人力成本是720万元。如果按每个律师工作1200个小时计算,其平均每小时的人力成本就是100元/小时。如果平均一个律师小时工作费率达不到100元,则他连自己的人力成本都没有挣上来。

    除去人力成本,事务所的其他经营成本也占相当的比例,房租、办公、市场推广、税负等,如按580万元计,全所总成本1300万元,则每位律师负担21.67万元,按1200个工作小时/年计算,平均每人需要负担180元/小时。也就是说,律师只有费率达到这个价格才能满足事务所的成本。

    而从天津地区情况来看,律师的平均小时费率仅仅超过这个水准30元。

    但是,我们有多少律师在承接业务的时候考虑过成本概念呢? 我们都是在根据案件的标的大小协商律师收费,都是根据自己的业务状况和收入状况决定是否承接某个案件。在这一点上,律师的成本概念还比不上一个小贩。因为小贩知道他一套煎饼果子成本是3元,他必须卖3.8元。而我们没有这样的概念,甚至我们将成本当作利润来计算。



二、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缺陷:

    律师低于成本经营的另一个制度原因在于普遍采用的提成制。提成制下的律师收费是由律师决定的而不是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律师为了承揽业务,可以根本不考虑自身的成本和事务所的经营成本,因为每承揽一个案件,律师都能提取一定的收入。虽然律师事务所可以规定自己的收费标准,但律师事务所对于提成律师的依赖和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最终决定权在律师手中。有些律师事务所为了拼凑规模,竟然给出80%的提成,更让律师们根本不考虑事务所的经营成本,肆意低价承接案件。

    提成制造成的低成本的经营严重贬低了律师的价值,因为这非常容易被客户所利用。你收取2万元/年,客户说有人5000元就干。而且这样的局面造成的后果不仅仅是律师的价值的贬低,而且给社会一个律师漫天要价的不诚信印象,自贬形象。

    客户不承认律师的成本,因而客户在价格谈判时永远处于竞争优势,客户永远认为你是无本买卖,赚钱太容易,也就很难让客户承认律师专业服务的价值。



三、 收费制度的缺陷:

    中国律师普遍采用的与客户利益挂钩的按标的收费的制度,也是律师成本得不到体现和律师价值被贬低的重要原因。在国外,律师普遍采用按小时费率收费的制度,律师每提供一个小时的有效工作,就要收取一个小时的费用。不管你是离婚案件、刑事辩护,还是商业谈判、上市、破产,律师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基本是一样的。而目前中国大部分采用按标的收费的方式,只要涉及财产,诉讼案件如此,非诉讼事务也如此。外商投资、并购破产、IPO, 都会依据交易的金额协商收费问题。律师在收取费用时,考虑的只是客户的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是多少,从来没有考虑自己的成本支出是多少。 这样的收费,将律师服务的价格和客户的利益挂钩,违背的律师专业服务的价值规律。每个律师都是经过正规法学教育和专业培训出来的,提供普通民事业务的律师的法律专业程度与提供并购上市服务的律师的专业程度并无差别,承接一个离婚案件所付出的专业劳动也并不比做一个上亿元的纠纷少多少,有时甚至多很多。可是,一个离婚案件却只能收2000元,一个亿元的债务纠纷却能收上百万元。前者律师提供再专业的服务,其价值也得不到体现;后者,客户永远认为律师赚钱太容易,律师的专业价值也同样得不到体现。

    按标的收费的制度同时也造成律师的不健康心理,就是天天盼着客户出事,出大标的的案件,因为只有这样,律师才有希望赚到更多的钱。律师将法律专业分为高端的和低端的,在没有业务时,先做低端的普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旦业务量充足了,就转向所谓高端的。这又造成一个严重的后果,所谓低端市场因为永远没有人长期坚持,法律服务水平无法得到提高;而高端市场钱又比较好赚,也无须律师过多地在专业上下功夫。

    按标的收费和提成制的结合,更让律师不考虑律师劳动的成本和个案的成本,而通过所有收案的不同寻求平衡。这也造成律师的投机心理,总寄希望于自己运气好,碰让一个大标的案件,碰上自己的客户出大事。

    当然,律师收费制度也和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相关,在律师费不能法定地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下,尚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制度的弊端,并着手进行制度的改善。



四、 对律师独立性认知的缺失:

    律师低成本收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普遍缺乏对律师独立性的认知和对律师独立性的制度保证,包括在律师收费问题上的保证。法制社会普遍认同的一个观念就是必须保证律师的独立性, 这包括律师应当独立于政府和司法机关,也要相对独立于当事人。律师虽然受托于当事人,但是他不是委托人的雇员,而是本着独立的立场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服务的专业人士。对于委托人来讲,律师的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按照法律和职业操守,做出独立判断,提供专业服务;

2、  按照提供专业服务的质和量收取费用,并且相对较高的费用;

3、  不与客户的利益挂钩,不分享和谋求客户的利益。

    合理的律师收费制度是律师独立性的重要制度保障,包括:

1,相对较高的收费,让律师能够享受到比较优厚的生活而不必过分关注经济利益。很多国家都规定律师不能低于标准收费。

2,同等费率,通常是按照律师有效工作时间收取费用,不因专业不同、客户不同、案件不同而有太大的差别。正是由于把律师收费制度作为律师独立性的保障性制度,很多国家是限制律师按照标的额收费的,更限制采用风险代理这种与客户分享利益的方式。

    应该说,没有独立于客户和案件的、高于成本的律师收费,律师就无尊严可言。



五、 当我们考虑成本时:

    如果我们开始考虑成本,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我们自然会根据成本核算出一个高于成本的并能够体现律师尊严的费率。比如最低也要达到每小时500人民币,那么,无论客户经济实力如何,无论案件标的大小,律师提供一个小时的专业服务,客户就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虽然对于案件标的小客户来说要支付的费用较高,但是客户会觉得律师是规矩的、有规则的。而对于小的案件,律师因为收费并不少,自然会像办理大的案件一样尽心尽力。

    很多律师可能不甘心大标的的案件也按小时收费,但正是这种基于投机心理的收费,导致律师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的双重损失。而反过来算一算帐:以那家60名律师的事务所为例,如果每人的费率是400元/小时,60*400*1200=2880万元,而如果我们把平均费率提高到500元/小时,收入就会增加到3600万元。净增加720万元。而如果通过和客户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谈收费,增加720万元难度会多大?

    律师低于成本收费又会反过来导致律师为降低成本而故意减少工作量,降低工作质量,进而导致律师服务的专业性降低,甚至公民代理的水平都超过某些律师的水平。正因为如此,客户对律师价值认同进一步降低,形成恶性循环。而如果律师都能够以高于成本的价格收取律师费,自然会尽心尽力地做好每一个小时的工作,并且把专业工作做到极致。律师所提供的专业服务也不是一般公民代理所能达到的。

    总之,导致律师价值低估和律师社会地位不高的原因有很多,而从行业自身考虑,对成本的普遍忽视和律师行业的收费制度是一个因素。律师行业只有根本改变律师服务的价值观,改变律师事务所的原始的提成制,改变与客户分担成本、分享利益的收费制度,才能保证律师的独立性、专业性,才能将律师的价值体现在每一分钟的工作中,进而实现律师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的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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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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