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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许可证授权使用,吊销营业执照后签合同
来源:刘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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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许可证授权使用,吊销营业执照后签合同

最高院【2009】民提字第80号民事判决

简介:A公司与大庆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开发一油田,协议约定,A允许他人使用大庆公司采矿权,须向大庆公司报告得到其和上级公司的批准。

A公司没有采矿许可证,没有采矿权。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协议,由B公司投资具体开发。

大庆公司要求终止合同。

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合同全部权利义务转让C

C公司以B没有采矿权,起诉要求解除委托开发协议,恢复油田原状。

最终判决,因无权处分,协议解除,B负责清理油田地面设施。B损失另行主张。

启示:

一、许可证,产品、服务商标使用,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否则为无权处分。

但,如果事实上允许使用,有指导、帮助、监督行为,则可认为得到授权。

没有许可证,没有得到授权使用,开采则是非法行为,投资不受保护。整个协议因不得从事某种行为而无效。

但可以实际施工人的角度,不承认是“开采”行为,只是按B公司的要求,进行劳务作业,但合同的名称有问题,“委托开发协议”,且不知具体内容约定,只是猜测。以此来论证合同的有效性。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把合同全部权利义务转让?

按合同法规定,转让须得到合同相对人同意。但如果已经事实上以行为表示同意,则转让生效。

按公司法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后,进入解散程序,应当成立清算组,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事宜,按此规定,则转让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清算人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以C公司名义要求解除与B公司的合同,主体是有问题的。

但最高院以县政府向大庆公司所发函为依据,认定主体正确,有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嫌疑。

撤销协议,按件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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