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问题
来源: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7
浏览量:406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 ,对于劳务分包的施工组织的生产安全,总承包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并且明确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约定了劳务分包人应该对自己的施工安全负责的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那么应该由劳务分包人来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于劳务合同是无效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该由总承包方来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由李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娇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