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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来源:赵广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5
浏览量:5439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桐庐县、淳安县、萧山市、建德市、富阳市、余杭市、临安市),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015年杭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2013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31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83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923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60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68元。

2015年杭州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年龄≤60周岁

城市居民残疾赔偿金=39310×20×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8923×20×伤残赔偿指数

60<年龄≤74周岁

城市残疾赔偿金=39310×[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8923×[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年龄≥75周岁

城市残疾赔偿金=39310×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8923×5年×伤残赔偿指数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所需证明文件或者依据。

1、医疗费:病历资料,缴费票据等

2、误工费:鉴定报告、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医嘱建议休息证明、收入证明等

3、护理费:鉴定报告、住院记录、收入证明(近亲属护理)或护理发票(聘请护工)等

4、交通费:交通费用发票

5、住宿费: 住宿发票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记录

7、营养费:鉴定报告、诊断证明等

致残的情况下,除上述的赔偿项目外还可能包括:

8、伤残赔偿金:鉴定报告(按伤残等级标准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其他证明等

11、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诊断证明、鉴定结论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鉴定报告

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

8、丧葬费:按标准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相关证明等

10、死亡补偿费:按标准计算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发票等。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按标准计算

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司法鉴定结论)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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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广林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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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30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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