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逮捕前37天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
大多数人误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审判时才会有重要作用,因此,往往因为各种考虑而在审判阶段才聘请律师为之辩护。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不同方式,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的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根据 2013年的《中国法律年鉴》(P1065),2013年生效判决涉案1051638人,其中无罪的只有891人,比例不足万分之一。那么,辩护律师尽早介入案件,具体能发挥哪些作用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项帮助。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很多时候,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但并不了解具体情况,且往往出于恐惧心理而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这种信息上的匮乏使得亲友难以有效、正确地应对案件。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避免案件失控。
2、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权利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此外辩护律师还能够向犯罪嫌疑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并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在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专业、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3.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日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
比如被冤枉的受贿案件,本律师在本订阅号曾发表过《受贿罪定案的“潜规则”》以及《论受贿冤案中虚假口供易做实的成因及对策》两篇文章,均以本律师在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为基础而写成,日后会在本订阅号化去姓名和地名等在保护犯罪嫌疑人隐私的前提下,与大家分享案情。在某些受贿案件中,因为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恰巧侦查机关办案心切又缺乏守法观念,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会受到各种形式的威胁、利诱、疲劳审讯甚至刑讯逼供,最终不得不做出虚假的认罪口供。当他终于能自主表述而翻供时却为时已晚,后悔莫及,因为在这之后翻案会相当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辩护律师的帮助,情况就会明显不同。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直接、间接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