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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一)
来源:夏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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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其亲友首先想到的是托各种关系而不是咨询律师。直到公安机关已经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了很久,即将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已经被批准逮捕了之后,才想到要找个律师。

说起来很无奈,国民的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受了香港TVB电视剧的影响。在电视剧里,律师总是在法庭上与控方争辩地唾沫横飞,甚至出其不意地在关键时刻提交新证据,使控方哑口无言,最终法官一锤定音判嫌疑人无罪释放。这种情节往往误导不懂中国法律的民众们,让他们认为扭转案件结果的关键是在法庭上,律师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法庭上,太早请律师没有必要。事实并非如此,香港因历史原因,其刑事诉讼与大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在大陆,逮捕前的37天才是使犯罪嫌疑人依法脱罪的最佳黄金救援期。

一、逮捕前37天的重要性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理论上被认定为无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庭审阶段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某些案子,在庭审前因经过控辩审三方的反复沟通、交涉其实就已经有了结果。因此,决定胜负的往往不在于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事实上,办案部门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那为什么说是37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最多37天。37天由此而来。

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甚至可以长达半年,为什么要强调逮捕前的37天呢?其主要原因是什么呢?请看下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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