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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来源:刘卫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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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分为两种情况:已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无论伤害结果轻重,都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

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故意伤害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伤害,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伤害,一般地说造成伤害的后果多为重伤,这种犯罪行为人在行为之前都是动机、目的明确,对行为方法、手段、伤害的部位都有所选择。间接故意伤害,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伤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会造成伤害以及伤害程度的预见不确定,从而对结果所抱的心理状态也是不确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因口角、群众殴斗、流氓殴斗而导致的突发性伤害,其主观罪过形式大都是间接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区分故意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他人两种不同性质的故意。殴打的故意其目的是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痛苦,而不是损害被害人的健康。而伤害的故意则不仅要使被害人遭受痛苦,而且要损害其身体健康。我国法律对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害则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在审理伤害案件时,如果查明行为人确实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其殴打行为却导致被害人损坏了身体健康,对于这类案件不能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致人轻伤害则按治安行政法规处理,致人重伤则按过失重伤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即无故意、业务果实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故意伤害罪的动机可以多种多样。暴富、义愤、奸情、邻里纠纷等等,都可导致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发生。动机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它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但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对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功能进行破坏的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合法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例如正当防卫中将不法侵害人击伤,司法工作人员在追捕逃犯中对无视开枪警告着予以击伤,都不是违法性质,不属于伤害的范畴。

故意伤害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故意伤害罪多数是通过犯罪人的作为形式表现出来的。但也有的伤害案件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

故意伤害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实践中有借助工具、刀、枪、棍、石、砖等,也有不借助工具,直接用行为人的手、口、脚伤害对方。伤害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使用暴力,也可以表现为用投毒、恐吓等其他非暴力行为。可以是自己亲自动手伤害,也可以利用不懂事的孩子、精神病患者或者动物伤害他人,甚至还可以用暴力、胁迫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自己损害自身的健康。伤害的方法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结。

故意伤害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肉体伤害,也可以是精神伤害;可以是内伤,也可以是外伤;可以是重伤,也可以是轻伤,甚至还可能伤害致人死亡。伤害程度是确定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即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个体器官的正常功能活动。人体组织的完整是指人的肢体及其他器官结构的不缺失。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是指人体器官功能无障碍。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必须是针对他人来实行,除军人在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而自伤身体构成战时自伤罪之外,公民自己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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