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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 与胡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之 法律意见书
来源:曹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2837

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

胡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之

法律意见书

领航法意【2013】第035号

致:某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某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贵公司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煤电公司”)处理CS年产600万吨煤矿工业广场建设项目征地中与自然人胡某某发生纠纷(以下简称“本案”)之目的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贵公司前期调研和法院案前调解工作,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最终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矿产企业征地惯例及律师工作尽职勤勉之要求,前往某某煤电公司征地现场实地考察;走访了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水务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土地所、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哈达图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和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哈达图村贺二渠社社长邱某某及村民郝某某一家等个人,收集并固定了一系列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前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达拉特旗某某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胡某某为法人代表,胡某某拟与该公司一并作为原告诉某某煤电公司侵权);查阅了与本案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项目批件等;审查了某某煤电公司提供的CS煤矿工业广场建设项目资料,从中摘取对本案有用的证据资料,并采取合法有效的形式进行合理化固定保全;参与了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组织的本案调解工作,并复印了对方诉状和有关基本证据。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简介

2008年某某煤电公司委托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在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哈达图沟贺二渠社和李家沟附近进行煤田勘探。胡某某曾组织几台钻机,参与了煤田勘探工作,与某某煤电公司管理人员多有接触。后来,胡某某更是以河北商会副会长的身份,多次参与某某煤电公司CS煤矿项目组织协调工作。在本次纠纷前,胡某某某某煤电公司工作人员关系良好。

2009年1月10日,胡某某与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哈达图沟贺二渠社签订《承包土地合同》。合同承包期为2007年1月10日—2025年1月10日;承包土地面积1020亩;四至为东至山畔,西至大川中,南至东胜地界,北至李家沟河畔。2010年3月26日,该土地承包合同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公证。2011年7月14日,胡某某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鄂尔多斯某某煤电公司非法侵占达旗某某生态有限公司承包土地及伤害农民利益的情况说明》和《请愿书》。2011年8月8日,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作出《达旗国土资源局对关于达旗某某生态有限公司反映鄂尔多斯某某煤电有限公司非法侵占承包土地及伤害农民利益的调查情况说明》(达国土资字【2011】286号),认定胡某某反映情况不属实。之后,胡某某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要求某某煤电公司赔偿损失。目前,该案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尚未立案,正作立案前的调解工作。

二、本案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复印的《民事诉状》,本案原告为达拉特旗某某现代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和胡某某。经本所律师调查核实,两原告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达拉特旗某某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527XXXXX,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XXXX,成立日期为2010年3月18日,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种植、养殖(不含奶畜养殖)、沙漠治理,注册资本3万元,其中胡某某出资2万元,刘某出资1万元。

(二)胡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526311XXXX,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XXX人,现住包头市昆区XX公寓。

三、本案涉及的证据材料

(一)原告方面的证据

根据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的了解,原告方面准备的证据有:

1、2009年1月10日,胡某某与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哈达图沟贺二渠社签订《承包土地合同》

2、2010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李XX、邱XX郝某某邱某某签字的胡某某承包地四至坐标图

4、定州市XX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2011年6月19日出具的460800元树苗款收据、2011年3月25日出具的1843200元预付款收据、2010年3月7日出具的232万(实付152万)预付款收据。共382.4万元。

5、2011年4月28日《树苗维护浇水承包合同》及收据5张,共164万元。

6、2011年3月25日张XX承包树苗维护浇水承包书及收据10张,共25.6万元。

7、2011年4月3日王XX种植树苗协议,金额180万元,收据5张,共5万元。

8、李XX出具的收水费单据,共40万元。

9、达拉特旗某某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工资表,2011年4月至9月,每月47500元。

10、2011年4月28日和2011年9月3日刘XX出具打井款条, 共计27万元。

11、包头市非公经济维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书,办公室主任马XX

12、关于鄂尔多斯某某煤电公司非法侵占达旗某某生态有限公司承包土地及伤害农民利益的情况说明,要求赔偿8000万元。

(二)某某煤电公司可以提供的证据

1、2011年8月8日《达旗国土资源局对关于达旗某某生态有限公司反映鄂尔多斯某某煤电有限公司非法侵占承包土地及伤害农民利益的调查情况说明》达国土资字【2011】286号。

可证明:1、某某煤电公司建设项目具备相关手续;2、征地时和哈达图村贺二渠社的村民协商过;3、2011年5月某某生态有限公司种树,打了两口井,某某煤电公司把征地范围内的一口井掩埋;4、请愿书签名19人,其中13人为李家渠社村民,6人是贺二渠社村民。邱某某的不是本人签名,李虎签了名,但不知道情愿书的内容。

2、达拉特旗某某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可证明:某某生态公司2010年3月18日设立,不可能成为2009年1月10日签订《承包土地合同》的当事人

3、2011年5月17日对征地范围地貌录像公证。

可证明:XX煤矿工业广场所征用649.7570亩集体土地2011年5月17日的地貌,当时胡某某刚开始种树。

4、2012年2月10日在邱某某的指引下对征地范围与胡某某承包范围确认录像公证

5、2010年5月28日《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年产600万吨煤矿工业广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达政发【2010】98号

6、2011年8月23日《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水罚字(达水政)第3号

7、2013年11月24日郝某某谈话记录

8、2013年11月24日邱某某谈话笔录

9、2012年2月26日邱某某出具的证明

10、2010年5月28日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11、2010年9月12日征用土地协议书

12、2010年5月28日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关于拨付CS煤矿工业广场项目征地款的函

13、邱某某签字确认退回胡某某郝某某家土地承包费2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据

14、2011年8月6日某某煤电公司征用贺二渠社土地款补偿分配表

15、2010年6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煤矿工业广场征地分户图》

16、2012年3月14日李X的证明

17、2011年12月17日郝某某签字确认征用他家地的明细

18、2012年2月25日郝某某证明

19、2012年3月14日邱某某证明

20、2010年4月12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1、2011年5月19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22、2009年5月1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补充合同

23、2010年6月8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补充合同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和政府文件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8、《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函[1999]131号)

9、《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0、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11、《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55号)

12、《内蒙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文件

1、 2010年5月28日《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年产600万吨煤矿工业广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达政发【2010】98号

2、2010年4月16日达拉特旗政府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600万吨煤矿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达政发(2010)58号)

3、2010年4月26日《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关于出具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煤矿工业广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函》达国土函(2010)152号

4、2010年7月13日鄂尔多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年产600万吨煤矿及配套建设600万吨/年选煤厂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鄂发改字(2010)241号

5、2010年4月29日达拉特旗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关于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年产600万吨煤矿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2010)193号

6、2010年9月25日鄂尔多斯市规划局《关于规划选址的请示》鄂规字(2010)24号

2010年4月23日《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600万吨煤矿项目立项和工业广场选址的报告》展证字【2010】14号

7、2010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煤矿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内发改能源字(2010)1839号

8、2010年5月3日达拉特旗规划局关于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600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意见的请示》达规字(2010)55号

9、2010年5月6日达拉特旗水利局《关于上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煤矿工业广场建设项目选址的报告》达水字(2010)52号

2010年5月6日达拉特旗水利局《关于上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煤矿工业广场建设项目选址的报告》达水字(2010)54号

10、2010年5月10日达拉特旗文化局《关于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建设鄂尔多斯高头窑600万吨/年CS煤矿项目进行文物调查的报告》达文发(2010)24号

11、2010年4月26日达拉特旗环保局《关于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600万吨/年煤矿项目的初审意见》达环发(2010)39号

12、2012年6月15日《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煤矿建设项目无违法用地说明》达国土资函【2012】127号。

五、本案诉讼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

某某煤电公司在争议土地上开挖明槽、兴建变电站、架设电线杆是不争的事实。胡某某在金牛公司争取土地权益之前,已经和当地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部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并且胡某某承包土地与某某煤电公司成梁煤矿工业广场的征地范围存在重叠的部分,不重叠的部分在今后,亦将与CS煤矿的生产经营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或影响。

某某煤电公司目前在争议土地上的行为,尚存在批准手续不健全的问题。严格地讲,在批准手续健全前实施这些行为,是受相关法律规制的。

某某煤电公司CS煤矿项目征地手续,存在法律上的不足。政府的征地公告是否能够否定胡某某之后的栽种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某某煤电公司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是否落实到应得权利人手中,以及征地补偿的范围都难以明确。

2009年1月10日胡某某与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哈达图沟贺二渠社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2010年3月26日经过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公证。该土地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如遇国家或政府征用该宗土地,土地的相关补偿款全部归胡某某所有。虽然公证之后,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改变了此条约定,改变的内容是否能够对抗公证的效力,存在争议。经公证的土地承包合同中,郝某某的签名,虽然郝某某本人否认此签名的真实性,是否能够对抗公证的效力,亦存在争议。那么,某某煤电公司主张自己动工建设的工程施工占地为郝某某家的,郝某某家土地未承包给胡某某的事实能否成立,就存在不确定性。

经向某某煤电公司工作人员询问了解,胡某某曾带新闻记者到达现场,对胡某某种树打井和某某煤电公司工作人员掩井的事实,进行了录像。这可能成为某某煤电公司侵权事实的重要证据。

综上所述,法院可能不考虑其他事实,仅从某某煤电公司非法动工建设,破坏胡某某承包地的事实,而判处某某煤电公司赔偿损失。

六、本案诉讼中某某煤电公司可以运用的抗辩理由和应对措施

虽然本意见书的第五条列明本案诉讼存在的风险,但本所律师经过调查取证,根据现已掌握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诉讼金牛公司同样具备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排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主要抗辩理由和应对措施如下:

(一)胡某某在签订《承包土地合同》后,两年内没有利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其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无权向某某煤电公司提出任何侵权赔偿。

(二)胡某某2008年就参与了CS煤矿的勘探工作,明知某某煤电公司将在勘探地组建煤矿后,抢先与当地经济组织采用倒签的方式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为骗取公证,先后两次对《承包土地合同》补充修改。2009年1月实际签订承包合同,直到2011年6月,即某某煤电公司在现场进驻人员后,胡某某才安排人种树打井,所种树苗亦亦为本地不能存活的柏树。明显可见,胡某某欲借土地承包之事,骗取征地补偿的非法目的。

(三)依据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具体由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征收的责任主体为政府。某某煤电公司作为用地方,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对征地行为产生的后果并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四)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某某煤电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了掩井行为,一某某煤电公司亦可用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报告证实所填井是在政府征地范围内,并非胡某某的承包土地上。二打井行为本身违反规定(在政府征地公告之后),达拉特旗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亦能证明打井行为本身违法,不应得到保护。

(五)关于某某煤电公司开挖的土地的事实,除以土地之争抗辩外,还可以声称为项目前期保障性工作(行洪措施),开挖位置正好处在土沟下水口,如此符合2010年5月6日达拉特旗水利局《关于上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电有限公司CS煤矿工业广场建设项目选址的报告》(达水字(2010)54号)之内容。

(六)经整理,某某煤电公司输电线塔占地具备正规手续,且征地工作全权委托给他人,相应的款项已经支付。胡某某如主张某某煤电公司该部分行为侵权,应当向有关部门主张。

(七)经整理,某某煤电公司具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争议土地范围内的道路建设破坏地表情况,交通局为责任方。如果胡某某主张该部分损失,应当向交通局主张。

除上述列举的几点抗辩理由外,某某煤电公司还可以从几个地方,给对方制造麻烦:1、要求胡某某证明其支付土地承包费的时间和数额,以此来确定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间和承包范围;2、胡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人除胡某某之外,还有赵光书,要求追加赵光书为第三人,来增加胡某某利益分配主体,增加其麻烦,同时亦防范风险;3、可以主张达拉特旗某某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其不具备原告资格。

七、结论性意见

本案已经对方递交到法院,要求审查立案。根据法院调解的情况,对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虚夸损失,讹要赔偿的欲求。作为被告方,我们应当尽早作出诉前准备。包括证据的搜集固定和各方关系的梳理维护,随时关注本案的动向。同时亦得坚定正确的法律意识,避免对方利用不正当手段,威胁我方的立场。

诉讼有风险,但对本案而言不失为确实有效的解决途径。

本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

编外语:本文是诉讼前出具给矿权单位的法律意见书。本案最终进入诉讼程序,正因为诉前证据收集工作的完善,才使得本案历时两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告诉我们恶意占地不能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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