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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5-12-23 16:01  浏览量:526

辩护词(孔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孔某的委托,指派郑朝建律师担任被告人孔某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为了履行好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开庭之前,我认真研究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孔某。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肇事逃逸,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缺乏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故和事故责任的依据。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肇事后逃逸,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1、关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

201412101927分许,被告人孔某驾驶辽F89175中型普通货车沿澄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天成路路口,路通通行时,向左转弯是发生碰撞造成事故,由于被害人驾驶无牌自行车闯红灯,加上当时的天气环境,被告人并未发现发生交通事故。一直行驶回上海,此事故中被害人当场死亡。

2、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点:
其一、肇事逃逸的主体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当事人;
其二、在主观认知因素上,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三、当事人主观上有明显的目的性,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具有主观上的逃逸故意;
其四、当事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3、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被告人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

当时的环境:20141210,近冬至时令,当天日落时间应是1656分左右。因当天下雨,众所周知天色黑暗早一些,1927分许事故发生时,天色已经非常黑暗,刮风、下雨、天冷,车内玻璃上也会产生水雾,而且对于晚上湿滑地面反射路灯车灯光线较多。多种复杂情况造成雨天晚上视线非常不好,这是大家都明白的。

主观认识上:视线高度差较大,孔某当时并未看见被害人,也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后面两天一直在继续送货,没有任何故意想逃避法律处罚的举动,直至公安机关联系到他,他都很惊讶不敢相信发生的事情,并根据公安机关要求配合工作才知道事情经过。在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驾驶机动车和被害人的自行车发生了刮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2)被告人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和逃逸故意。

由于被告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对被告人来说,就根本不存在逃避事故责任和法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即在主观上,被告人当时根本就不具有为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逸的主观故意。
另一方面,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的2日内继续工作送货,直至公安机关联系到他,他都很惊讶不敢相信发生的事情,并根据公安机关要求配合工作才了解事情经过,再配合交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因为被告人对交通事故根本不知情,知情后积极配合公安调查,根本没有在肇事后逃避追究或逃逸的主观意图。
3)在客观上,被告人没有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和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被告人并不知道发生事故,涉案货车是使用了12年的旧车,2017122是强制报废日,车况不良,正常行驶也有异响。根据当天的天气环境及路况和车辆状况颠簸和嘈杂是正常的。所以被告人只是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驾车行驶,常理,驾驶车辆时仅凭车辆颠簸而每次下车查看是不符合实际的。

4、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肇事后逃逸,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几点事实和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公安机关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人肇事后逃逸,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事故认定书关于被告人肇事后逃逸的认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不能作为判定事故责任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明显错误。
1
、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人逃逸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根据,以上已陈述,此处不再累述。
2
、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车辆不合格。首先被告人只是雇员,其次被告人不具有检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能力,经过年检的合格的车辆,被告人不知道也不可能预知该车机件不符合使用标准,再次这一点不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3、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闯红灯,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被害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不能只确认次要责任。

4、事故认定书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错误,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动型过错行为应负主要责任,而被告人在车辆高低差距,恶劣天气环境下难以避免的行为,起次要作用。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事故确认规则的规定。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明显错误,混淆了事故发生的主次原因,责任划分不合法,也不公正。

二、被告人应负的事故责任未达到定罪标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依法不能成立。
1
、事故责任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和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是应否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2
、被告人在本案中应负的事故责任,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1)根据《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交通肇事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事故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在本案事故中,即使被告人和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由于被告人并不具有肇事逃逸的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只应负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见辩护词第一部分论述)。即使该事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依照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相关证据和事实存在重大瑕疵和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一)车检报告书不合法。

1、没有检验地点;

2、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要求。此报告没有注明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最大允许质量等。

3、结果和结论也含糊不清,具体不符合的标准是什么,有关要求是什么。

4、没有附上公安机关鉴定人资格证书,不能确认是否具备检验资质。
3
、勘验事故现场的手续不全
1)对于散落物是何物?有拍照,制作提取笔录等。

所以因鉴定检材的提取和送检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的客观性无法保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不构成肇事逃逸,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起诉书指控的相关证据和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各种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缺乏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对于民事赔偿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的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郑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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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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