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等运营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
作者:山东李松律师
律所: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案例(模拟):A与B(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A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双人人员并无损伤,B所有的出租车需要维修,并且在维修期间不能营运,B要求A支付误工费,A的保险公司以人员未受损伤不予支付,双方调解未成。
李松律师解答: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人员损伤,误工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现此案例问题在于,出租车司机并未受伤,然后要求其误工费,双方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退而不承担保险。
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提出如下内容: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A应当承担出租车的相关营运费用,但是在此规定中,营运车辆必须是有资质的,如无营运资质,可以拒绝要求承担此项误工费。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此项误工费。现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保险公司不承担。理由:保险公司只承担因人员受伤,从而导致的误工费部分。出租车司机并未受伤,因此,保险公司不成。
第二种观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由:出租车等营运车辆,车辆损害即会导致误工费,而误工费本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仅以人员未受伤,对抗此权利,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
李松律师认同第二观点,出租车人员虽未受伤,其误工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