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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学考试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林圣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707

保护自学考试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媒体广泛报道中央两办共同出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其中规定报考条件之一是:“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这一条件引起广泛争议,作者试图就这一条件发表意见,以求抛砖引玉,希望有意见者发表高论,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在立法时予以改正。

一、这一意见违法。

1、违反《立法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从立法原意来说,自考本科学历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同等,但《意见》却单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似乎可以理解为:自考本科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这就否定了《条例》的本意,涉嫌违法。国务院的条例是法规,两办颁发的《意见》,从行政级别上来看,两办是党和国家的办事机构,只能是规章,根据《立法法》,法规位阶高于规章,规章否定法规,违法。

2、违宪。

《宪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既然是鼓励自学成才,应该是自考本科学历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待遇一样,也可以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否则违宪。

但既然是党和国家的办事机构的意见,这些意见就可能以需要改革的理由,进行修改法律。问题是这一改革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这一意见违背人才成长规律。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从古今中外的人才实例来说,都认可和强调“不拘一格降人才”。中国古代的欧阳修、现代的华罗庚、外国古代的莎士比亚、现代的比尔。盖茨,都普遍被认可为人才,也都是自学成才的范例。具体到法律职业人才,自学同样可以达到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才标准。两办的意见排斥了自学成才者,只保护学院正统出身者,实质是学院派思想在作怪,是自身缺乏自信的表现。

三、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关键是选拔的标准,而不是学习法律的方式。

选拔从事法律工作人才, 关键是选拔的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增长,把标准提高,是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普遍认可。但两办意见把自学成才者排斥在入口之外,并不是提高标准,而是强调学习法律的方式,只认可学院式学习的结果,排斥自学的结果,有悖于古今中外人才认可的标准。

四、修改建议。

把“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改为“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这样,既把入口标准提高,又不排斥自学成才模式,更能把住法律职业资格人才的选拔关口,皆大欢喜。

作者: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林圣全律师

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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