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197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小。后,夫妻二人出资给张小购买了房产一处。现,张某男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女离婚,并分割该房产。李女辩称,同意离婚,但房产是买给儿子的,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
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后购买,但双方均承认是买给儿子的。并且,房子的产权证登记在儿子张小名下,应认定为原告与被告将房产赠与了儿子。在离婚诉讼中,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判决双方离婚,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