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李焱律师亲办案例
梁慧星教授关于合同法适用十四个法律问题的回答(三)
来源:张李焱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2
浏览量:1050

三问:当前形势下,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所述“社会公共利益”应如何掌握?例如私募投资人与公司高管的对赌协议,高管变成“杨白劳”后,对赌目标未实现,仍要求其按约回购股权,这一回购约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答:我理解所谓“杨白劳”是指已经破产。我认为该股权回购协议不能以《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时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是国家或者社会的利益,也就是“公”的利益,如市场经济秩序、法律秩序、金融秩序、特许经营等,这是属于“公序”,而家庭关系(家庭制度)则属于“良俗”。当事人私人之间的利益与公序良俗无关,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另外,若公司之间签订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同时附加回购协议,当回购人是公司时,此行为是规避金融管制的金融拆借行为;当回购人是自然人(如公司高管)时,那这个回购协议则是担保性质,投资行为也就不一定需要认定为规避行为。此时的回购协议不能以《合同法》第52条第4款为依据认定无效,但是可能存在《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撤销权行使的依据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

我觉得这一提问中,很难认定回购协议无效,但是可以考虑证明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行使撤销权。这个问题只能简单回答到这里,因为具体的案件需要具体的分析。

以上内容由张李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李焱律师咨询。
张李焱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16好评数21
  • 服务态度好
杭州大关路98号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李焱
  • 执业律所: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77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杭州大关路98号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