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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情形
来源:李彩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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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提倡婚姻自由,即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往往离婚比结婚更难,两人因是否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如何分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不得以将对方诉至法院,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往往原告为了达到自己的诉求,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达到离婚目的,若无法证明,离婚、财产、孩子抚养等问题均是枉然,无法得到合理公正的判决。

一、判决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 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 、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 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但是不得不提醒是,一般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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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彩霞
  • 执业律所:
    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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