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亲办案例
征地拆迁中,录音录像的技巧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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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三)视听资料录音录像材料从证据种类上来看,属于视听资料。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到第70条之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不管法院是否采纳,当事人都有权利递交。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是,如何保证自己取得的录音录像的合法性是关键,因此,提醒您:

首先,通话内容要明确指出双方姓名.注意一定要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 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而导致录音失败您可以想一想,如果没有名字的话,怎么能证明这些话是谁说的呢?

其次,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款项、金额等具体细节一定要提出,越详细、越具体越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那就得不偿失了。换句话说,就是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再次,要以合法手段收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最后,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同时,您一定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就是李春兰律师提醒大家在录音录像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点,但是由于试听证据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可以的话,还是事先以书面方式固定、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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