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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来源:曹兴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5
浏览量:338
案例:王某和张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女方王某提出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出轨,离婚时出轨方净身出户。。。。。,2008年,因为双方经常吵架,张某出轨,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分析:《婚姻法》夫妻忠诚义务之规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相互忠诚的契约,约定一方不忠而丧失财产权或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违约惩罚性合同。
故,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时,约定内容应在法律范围内,也不可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那根据《婚姻法》规定,可以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婚姻破裂为由,要求少分财产或不分财产。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若出现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并明确无过错方可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的权利。
曹律师提醒大家,男女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中不可约定有“导致离婚”的字眼因其涉嫌侵犯了方主张离婚的权利,“剥夺一方人身权利的约定,都应视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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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兴龙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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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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