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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12-15 12:31 浏览量:365
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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