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冬梅律师亲办案例
2008年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来源:谭冬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1
浏览量:443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基本未设立职工代表机构或工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本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经过职工讨论的要求。对于在2008年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管理的依据。但2008年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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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谭冬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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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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