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应当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是,财产分割协议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已经经过司法审查。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诉讼,进行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限制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不能约定对第三方的债务由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