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益倩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快递灭失的责任划分问题
来源:陈益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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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江西昌铜高速路上,一辆运快递的货车着火。半小时后消防员赶到将火扑灭,无人员受伤,但车上快递基本报废,共有包裹4000余件,损失约100余万元。

根据2009年新《邮政法》第45条第1款“邮政普通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通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快递丢失损失赔偿纠纷案件的案由也不一致,笔者认为快递服务合同的特点与货物运输合同相类似:合同标的都是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行为,承运人需要将货物交付于收件人才算合同履行完毕,而且收件人与寄件人一般非同一人,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故此类案件因认定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现今社会无论男女老少均在网上购物,小到油盐酱醋,大到电器冰箱均可网购,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风尚,在网络购物中,一般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卖方作为寄件人,买方作为收件人,和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负有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买方需要支付约定货款,卖方作为寄件人按约定支付运费,和快递公司建立起快递服务合同,故而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中买方作为第三人,与快递公司并不存在直接关系,快递灭失权利主张方应该为卖方即寄件人。

根据以上分析是否意味着买方对货物灭失后只能自认倒霉?放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拿国内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为例,淘宝网《淘宝争议处理规则》明确规定了商品签收以后,商品的损失、灭失的风险才转移给买家。目前国内几大电商,除个别电商是发货转移风险,绝大部分的电商都是收到货物以后才发生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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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益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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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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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6*********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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