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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陈默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9
浏览量:944

作为一名劳动者,了解一些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知识是必要的。本文就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待遇进行阐述,希望可以为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尽绵薄之力。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他人或者劳动者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需的补偿。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这是大工业生产成本的必然组成部分。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劳动者因职业伤害造成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劳动者操作过失无关,不能因劳动者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

二、十大类工伤的认定

(一)工作致伤

构成要件: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3.工作原因。

(二)预备、收尾工作致伤

构成要件:1.工作时间前后;2.工作场所内;3.从事工作相关的预备、收尾性工作。

(三)履行职责受伤

构成要件:1.工作时间内;2.工作场所内;3.由于履行职责受伤。

(四)职业病

构成要件: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结果

(五)因工外出致伤

构成要件:1.因工外出;2.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下落不明。

(六)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构成要件:1.上下班途中;2.由于机动车造成;3.该职工不负主要责任。此处注意: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兼得。

(七)复员军人旧伤复发

构成要件:1.有革命伤残军人证;2.有医院旧伤复发证明。

(八)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构成要件:1.工作时间内发生2.工作岗位上发生3.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九)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致伤。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临时工棚作为集体宿舍倒塌致伤的;

2.加班至深夜睡在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

3.在本单位食堂就餐中毒;

4.参加单位组织的展览活动。

三、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伤亡的;

(二)酗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杀或自残。

这三类情形导致职工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四、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1.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应按工伤严重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因工死亡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对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前述123条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前述12条待遇。

(七)被派遣出境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1.如果职工前往的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允许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就应该为职工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同时,中止该职工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工伤时享受当地的工伤保险待遇。

2.如果职工前往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不允许中国职工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就不能中止该职工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工伤时享受国内工伤保险待遇。

(八)非法使用童工的伤、亡待遇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使用童工造成伤残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的童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五、工伤职工在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现实中有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是不能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实这是错误的。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并没有排除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2.按照法的效力冲突原则,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劳动合同法》属于上位法,而《工伤保险条例》属于下位法。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工伤职工在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即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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