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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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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12-08 08:41 浏览量:270
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亦可以作为企业名称权的一种特殊情况对待,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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