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维强律师亲办案例
谈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用工紧急应对
来源:林维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10
浏览量:507

 新劳动合同法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就要实施了,新法与旧法相比,增加了许多新的东西,强化了企业责任,如何应对新法,如何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审时度势、未雨绸缪,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思路,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将新法直接转化为生产力,是摆在企业经营者面前的新课题。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潜心研究劳动法律关系,针对新法谈几点体会。

     一、用工一定要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风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以前的观念,牢固树立起用人就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观念。
     
二、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不能再用劳务派遣规避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

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

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

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

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

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

工的法律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

然无存。
  
五、企业规章制度职工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

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的讨论

通过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等规定已经是规章制度有单

方行为变为了双方行为,即新法实施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行为将

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
   
六、拖欠劳动报酬可以直接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

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

1)    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成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以上只是笔者的粗浅认识,法律是双刃剑,正确运用可以保护自己,反之,就要受到制裁,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教。本人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补偿金、违约金的法律问题
2
) 辞退、裁员、工伤的法律问题
3
) 商业秘密、竞业、脱密的法律问题
4
) 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法律问题
5
) 医疗、工时、休假的法律问题
6
) 工资、社保、福利、培训的法律问题
7
) 女职工、三期(经期/孕期/产期)、加班的法律问题
8
) 诉讼、仲裁、劳资纠纷、劳动争议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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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维强
  • 执业律所:
    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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