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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完善
来源:周旺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08
浏览量:5276

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启动

  1.因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启动。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因此,当公民、法人发现他人的行政许可给自己的权益造成侵害或可能造成侵害,就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向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予以撤销。对此,作出该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必须受理。

  2.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而启动。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通过群众举报,发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存在错误,也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

  立案

  行政机关的办案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受理要求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后,借鉴《行政处罚法》关于立案的规定,应由办案机构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承办该案。承办人员一般由纪检监察和属地工商所人员担任,承办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人员应实行回避。

  调查取证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主要是收集两类证据,一类是事实类,另一类是法规类,这是决定行政许可是否可以撤销的依据。

  调查终结

  承办人员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并调查终结后,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

  法制机构核审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是一项非常严肃、复杂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调查终结后,承办机构必须报单位法制机构核审,核审机构必须提出书面意见。

  局长审批、告知

  承办人员将行政许可撤销建议审批表和核审意见连同案卷报局长审批,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并且都要下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

  关于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章作了专门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也作了关于听证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但是,以上两法中都没有对撤销行政许可是否要求举行听证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撤销行政许可虽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但与吊销行政许可在某种意义上是相同的,因此必须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可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作出决定

  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将听证笔录连同案卷材料报局长审批,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自接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因此,在遵循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下,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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